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吴某某与凌某某合同纠纷一、二、再审、执行案

吴某某与凌某某合同纠纷一、二、再审、执行案

一、案情简介

2014年10月,吴某某经中间人钟某某介绍,与凌某某计划合伙承包A公司的某项目约定:吴某某需交纳保证金五十万元,凌某某需交纳保证金一百五十万元。次月,吴某某通过银行向凌某某转账五十万元以作为自己应交纳的保证金。后由于承包的项目未果,经吴某某、凌某某双方协商,凌某某出具欠条表示欠到吴某某现金五十万元整,利息按A公司与B公司所达成的协议月息2分5计算。此后吴某某多次要求凌某某按照欠条归还五十万保证金本息,吴某某对此均不予认可,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凌某某支付50万元欠款本息。

二、案件办理经过:

2017年起诉起,历经保全查封凌某某名下位于望城县的房产;经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吴某某的起诉请求;凌某某不服上诉,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二审判决改判将本金减为30万元;吴某某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,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,经过听证,裁定再审,审理再审作出再审判决,依法改判撤销原二审判决,维持原一审判决。

遂向岳麓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,通过全面查询凌某某名下房产、车辆、银行账户等信息,仅有被本案保全的房产。经过与法官的反复沟通,由法官调取该房产内档,大致确定位置后,由本律师到雷锋镇寻找房产。但因房产内档资料不全、历史久远、行政区域名称变更等因素,导致迟迟找不到房产具体位置;后经本律师分析后向法院申请调查令,并于长沙市高新区拆迁事务所调查发现:凌某某位于真人桥村的房产已于2016年拆迁,没有其他拆迁情况,后于真人桥村村委会询问工作人员表示:案涉房产位于雷峰镇汽车站对面,经现场核实,确定具体位置。告知法官后与现场张贴腾房公告时发现,该房产现已出租给案外人,而出租人为案外人刘某,并非凌某某。

后案外人刘某向岳麓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,在执行异议谈话当天,刘某提交了房产已于2020年9月过户至其名下,但经本律师积极应诉,其执行异议被岳麓区法院驳回。经本律师及承办执行法官核查,该房产过户至刘某名下时仍属于查封状态,遂经申请后由执行法官向凌某某、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、望城区国土资源局发函要求恢复房产登记信息,表示因房产数据移交问题,遗漏了查封数据。经与承办法官多次沟通,表示同意以凌某某在房产处于查封状态下,擅自过户登记至刘某名下,即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,以涉嫌拒不履行判决、裁定之罪名移送相关材料至公安机关,追究凌某某的刑事责任。就在这些程序有条不紊进行中,凌某某在12月主动与我方达成执行和解,履行了近百万元款项的义务,双方以和解的方式结案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三、案例评析

本案诉讼标的虽较小,但几乎囊括了普通诉讼案件可能遇见的诉讼程序,包括一审、保全、二审、再审、执行(查封、拍卖、执行异议、追究刑责、和解),尽管时间跨度较长,但已及时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,并扩大了当事人可得利益。

1. 关于实体审判问题:

本案实体争议焦点在于凌某某对其支付给钟某某的 20万元对吴某某是否有偿还责任?依据现有的事实可以证实:(1)吴某某对凌某某享有50万元债权,凌某某并无异议,有双方欠条等予以证实;(2)凌某某向钟某某转账支付的20万元,系其与钟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,吴某某并非该债权债务的相对方,应由凌某某据其欠条向钟某某主张;(3)凌某某向钟某某转款20万元的行为与吴某某无关,如凌某某只偿还吴某某欠款30万元,则将导致吴某某无处主张另外20万元债权,导致凌某某获利20万元。以此思路才能解决二审改判之错误认为,维护吴某某合法权益,体现司法的公平公正。

2. 关于执行程序问题:

因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,且拒不配合房产的拍卖程序,更是在司法查封期间,利用不动产登记机关数据移交漏洞,擅自转移过户了案涉房产,明显属于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之情形。

然而,能够在执行阶段掌握充分证据证实被执行人构成拒执罪行,对当事人或者律师来说存在较大困难。但基于对法律的信仰及相关实务经验,这类案件必须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,穷尽一切合法手段,持之以恒地寻找相关证据材料,例如,通过各种合法途径,寻找到房产位置,并了解到房产现状;通过客观证据及合理合法的方式,请求法官采取调查令、恢复房产登记的函件、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责等措施予以配合。也即在执行阶段,律师应当竭尽全力,运用一切合法手段,促使被执行履行相关义务。

同时,在执行阶段,律师与法官之间的沟通协作也是一门学问。由于我国客观国情使然,每位法官每年需承办几百个案件,不可能花较多的时间在个案上,这就需要律师善于利用合法程序,积极沟通,并申请调查取证,自行搜集相关证据,并由法官作出裁决,以促进执行案件地完美结案。

创建时间:2021-04-11 19: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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