吴某某与凌某某合同纠纷一、二、再审、执行案
吴某某与凌某某合同纠纷一、二、再审、执行案
一、案情简介:
2014年10月,吴某某经中间人钟某某介绍,与凌某某计划合伙承包A公司的某项目约定:吴某某需交纳保证金五十万元,凌某某需交纳保证金一百五十万元。次月,吴某某通过银行向凌某某转账五十万元以作为自己应交纳的保证金。后由于承包的项目未果,经吴某某、凌某某双方协商,凌某某出具欠条表示欠到吴某某现金五十万元整,利息按A公司与B公司所达成的协议月息2分5计算。此后吴某某多次要求凌某某按照欠条归还五十万保证金本息,吴某某对此均不予认可,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凌某某支付50万元欠款本息。
因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,且拒不配合房产的拍卖程序,更是在司法查封期间,利用不动产登记机关数据移交漏洞,擅自转移过户了案涉房产,明显属于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之情形。
创建时间:2021-04-11 19: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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